日前,“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判了。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本案因聚焦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為的評價和規範問題,引起廣泛關注。
以人臉識別為代表的人工智能近年來廣泛應用,提高了生產效能,也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方便。但另一方面,如果不分場合、不分必要程度地要求“刷臉”,會不會帶來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畢竟,隨着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這張“臉”上附載的信息越來越多,包括你是誰、住在哪、有多少資產、喜歡做什麼等,哪一樣都關係到安全和隱私。人臉信息一旦泄露和被濫用,就會帶來風險。這張臉,實在“丟不得”。
因此,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今年頒佈的民法典也明確規定了個人信息“不得過度處理”。人臉信息採集在遵循“最少夠用”原則的基礎上,還應充分徵求被採集人意見。
這張“臉”,不能誰叫刷就刷,更不能誰想用就用。前不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將“個人生物特徵”納入“敏感個人信息”範圍,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只有“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此次“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也為人臉識別技術的依法規範應用提供了重要的判例。
高科技的發展不能成為脱繮的野馬,新技術再便利也不應被濫用。只有各方加強重視、嚴守法律和行業規範,才能讓老百姓的“臉面”更有保障。